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

「公眾假期」(紅日) 與「法定假日」(勞工假期)


復活節快樂~!(圖是我隨便抓來的。如涉及版權,請告知我把圖移除。)

適逢連續四天假期,正好趁春天潮濕季節休息一下,追看一下還沒看的四月的動畫新番。不過香港仍有不少機構在其中三天的公眾假期放假是沒有人工的,或者是正在工作而沒有補假的。這個是跟香港的假期制度有關:「公眾假期」或「法定假日」的分別。

原則上,月曆上的假期 (俗種「紅日」) 只會顯示「公眾假期 / Public Holidays」(「公眾假期」包括「星期日」)。非星期日的公眾假期合共有十七天如下:

(a) 一月一日
(b) 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 (「農曆新年」)
(c) 清明節
(d) 耶穌受難節、耶穌受難節翌日、復活節星期一 (「復活節假期」)
(e) 勞動節
(f) 佛誕
(g) 端午節
(h)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
(i) 中秋節翌日
(j) 國慶日
(k) 重陽節
(l) 聖誕節、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(周日英語為 weekday,即12月26日)

雖然大部分人在公眾假期都會放假,實際上並非所有行業的所有假期在以上日子放假為有薪假期。香港法例的「公眾假期」的定義如下:

「所有銀行、教育機構、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。」
(香港法例第149章《公眾假期條例》第2條)

很簡單,服務性行業的機構如店鋪職員、保安、餐廳待應等等如果聖誕節放了假,那我們就不用外出慶祝了。打工仔星期日放有薪假也並非因為星期日是公眾假期,而事實上我們放有薪的「紅日假期」是根據另一條叫《僱傭條例》的香港法例所提及的「休息日」及「法定假日」兩項來實行,包括:

「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。」
(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第17條)

「僱員須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。」
(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第59條)

前者的「休息日」大多都是星期日,服務性行業或會以其他日子代替。至於這個「法定假日」又是甚麼東東?根據條例,「法定假日」 (Statutory Holiday 俗稱「勞工假期」) 如下:

(a) 一月一日
(b) 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 (「農曆新年」)
(c) 清明節
(d) 勞動節
(e) 端午節
(f)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
(g) 中秋節翌日
(h) 國慶日
(i) 重陽節
(j) 冬節 (冬至) 或 聖誕節 (12月25日) (由僱主選擇)

是不是好像少了甚麼?法定假日只有十二天,其中以下五天的公眾假期並未包括在內:

(a) 耶穌受難節、耶穌受難節翌日、復活節星期一 (「復活節假期」)
(b) 佛誕
(c)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(12月26日)

換而言之,殘酷的現實是:如果合約沒有寫明,你在以上五天放假僱主是可以視之為無薪假期,或你在以上五天工作並不會獲發補假或補薪。很多人誤以為月曆上標為紅色的便是有薪假期,事實上並非如此,我認識一個這樣的例子:

N 君收到某獵頭公司 (Recruitment Agency) 的電話告知他一間他很想進入的大公司正招聘新員工。如是者對方也滿意他的面試表現,於是獵頭公司拿出一份合約給他簽署。上面的條款用英文寫著 "You will be entitled with Sundays and Statutory Holidays." (「你於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可享有薪假期」),當時他一心只顧有機會到該公司就職看也沒看便簽名了。原來這份合約是跟獵頭公司簽的:即是實際上是獵頭公司聘請你,然後它派你去該公司工作。結果遇上復活節假期,該公司的員工享有有薪假期,而他則被逼放無薪假期,四月就少了三天的工資。

現在大部分的非勞動工作,一般即使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都是有薪的。以上的情況只是一種極端例子,最重要還是自己求職時看清楚合約上究竟是寫著 "Public Holidays" 還是 "Statutory Holidays" 呢。祝各位復活節快樂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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